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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 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

关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

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

按照吉老联字〔2014〕2号文件转发的组通字〔2014〕33号文件精神,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要求如下:


1、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,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确定。


2、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资金,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,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;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,按现行渠道解决。


3、上述规定执行时间从2011年8月1日起。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,要做好衔接工作。


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。


2014年8月26日